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旨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该条例明确了社区矫正执行程序、教育矫正要求,并强化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保护措施。同时,提出加强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和利用社会力量解决工作人员不足问题。山东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之一,自2003年起积极推进创新发展,建立了多项制度机制,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作出贡献。
中新网济南5月30日电 (吕妍)记者5月30日从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山东”作出积极贡献。
5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吕妍 摄
“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说,《条例》细化了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委托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组织宣告、办理解除矫正和矫正终止手续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并对教育矫正、心理咨询和辅导、社会关系修复等提出明确要求。
刘源表示,《条例》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具体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禁止令以及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或者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以及变更执行地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评估考核,调整管理等级。
“《条例》加强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保护。”刘源表示,《条例》指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并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矫正小组或者监护人应当引导、规劝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拒绝文身、吸毒、赌博等行为;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或者解决其就学、就业等问题。
此外,刘源表示,要从加强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和统筹利用社会力量等方面,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难题,加强专职社会工作者等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建设,将其纳入本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培训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介绍说,山东是全国首批6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之一。自2003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省司法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下,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探索建立了分析研判、重点对象管理、常态化教育帮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规范实施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